房客問題
房客不繳房租怎麼辦?照順序做這 5 件事
一句話回答:先留下書面催繳紀錄,再依欠租金額和時間,一步步用存證信函、調解、支付命令,必要時終止租約。過程中不能換鎖、斷水電或自行搬走房客的東西。
房租晚了幾天,屋主多半不好意思開口;等到欠了兩三個月,才發現押金已經不夠扣。處理欠租最重要的是早一點開始、每一步都留紀錄。下面依序說明屋主可以做的事。
第 1 件:先確認原因,用文字提醒
房租過了約定日沒收到,先用 LINE 或簡訊確認,不要只打電話。文字訊息會留下日期和內容,之後如果要走法律程序,這就是你催繳過的證據。
有時候只是房客忘了、換了帳戶,或是臨時周轉不過來。問清楚原因,約一個明確的補繳日期,寫在訊息裡請房客回覆確認。
第 2 件:寄存證信函,正式催告
約定的補繳日過了還是沒繳,就該寄存證信函。存證信函可以在郵局辦,內容寫清楚:
- 租約的房屋地址與簽約日期
- 欠繳哪幾個月、金額多少
- 限期幾天內繳清(給一個合理的期限)
- 逾期不繳,將依法終止租約
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,但它證明你在某一天「正式催告」過房客。依《民法》第 440 條和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第 10 條,房客欠租達兩個月的租金總額,經催告後仍不繳,屋主就可以終止租約。這封信就是「催告」的證明。
第 3 件:申請調解,免費又有效力
房客願意談、但金額或期限談不攏時,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調解不收費,雙方坐下來由調解委員協助談分期或搬遷日期。
調解成立後送法院核定,效力和確定判決相同。之後房客不照約定做,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
第 4 件:聲請支付命令,追討欠租
如果房客不理你,只是想把欠的房租要回來,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。程序是書面審查,不用開庭,費用也比一般訴訟低。
房客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提出異議,支付命令就確定,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,例如扣薪水或存款。要注意,支付命令只能追討錢,不能叫房客搬走。
第 5 件:終止租約,請房客搬離
欠租達兩個月租金、催告後仍不繳,就可以用書面通知終止租約。依租賃專法,應在終止前 30 天以書面通知房客。
租約終止後,可以用押金抵扣欠租,再請房客搬離。房客不搬,就要向法院提起「遷讓房屋」的訴訟,取得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。
如果簽約時有做公證,並載明「逕受強制執行」,租期屆滿房客不還屋,或欠租不付,可以不必再打官司,直接聲請強制執行,省下不少時間。這也是我們建議新租約考慮公證的原因。
這些事千萬不要做
再生氣,也不要用下面的方法逼房客,否則屋主反而可能觸犯刑法的強制罪或侵入住居罪:
- 自己換門鎖,不讓房客進門
- 斷水、斷電、斷網路
- 趁房客不在,自行進屋搬走東西
事前預防,比事後追討容易
- 簽約前篩選房客: 確認身分與工作,請房客提供聯絡人。
- 押金收足: 法律上限是兩個月租金,收足可以多一層保障。
- 租約寫清楚: 繳租日、逾期怎麼處理,用內政部公告的契約範本最穩當。
- 考慮公證: 特別是租金較高或租期較長的租約。
交給我們,欠租不用你煩惱
委託豐盛代管的房子,收租和催繳都由我們負責,你不用自己去面對房客,處理進度也會隨時讓你知道。
如果你選擇包租,租約對象是豐盛,房客有沒有準時繳租,我們每個月都會把約定的租金匯給你。
常見問題
欠租一個月就可以叫房客搬走嗎?
不行。房屋租賃要欠租達兩個月的租金總額,並經催告仍不繳,才能終止租約。
押金可以直接抵最後兩個月的房租嗎?
押金是用來擔保房客的債務,例如欠租或損壞。建議等租約結束、點交房屋後再一起結算,不要先讓房客用押金抵租,以免退租時房子有損壞卻沒錢可扣。
房客失聯、人不見了,東西還在屋裡怎麼辦?
不要自己清空。先寄存證信函到租屋處和房客戶籍地,必要時經法院程序處理,並且找第三人在場、拍照記錄。
寄存證信函要花多少錢?
依郵局規定按頁數計費,副本另計,實際金額請以郵局公告為準。
不想再自己追房租?
欠租最耗的是屋主的時間和心情。如果你已經遇過一次,或住外縣市沒辦法常跑台中,可以考慮把收租交給我們,或直接改成包租,每月固定收租金。
直接來電 0909-319-403,或 加 LINE 說說你房子的狀況,接下來怎麼做最好,專人幫你看,諮詢不收費。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說明,不構成法律意見;個案請洽律師或各地法院、區公所調解委員會。
參考資料
- 《民法》第 440 條(遲付租金、兩個月租額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B0000001
- 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第 7 條(押金上限)、第 10 條(出租人提前終止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60125
- 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508 條至第 521 條(支付命令)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B0010001
- 《鄉鎮市調解條例》第 27 條(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效力),全國法規資料庫
- 《公證法》第 13 條(逕受強制執行),全國法規資料庫